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等七部門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優化化工園區布局和產業結構,提升化工園區綠色發展和安全發展水平。
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優化化工園區布局和產業結構,提升化工園區綠色發展和安全發展水平,促進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本辦法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化工園區),是指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審定,符合本辦法和本地區要求的化工園區。 第三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及寧夏消防救援總隊,依據部門職責負責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化工園區認定、復核、擴區以及園區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管理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六條?化工園區產業發展方向符合自治區確定的產業規劃布局,且產業定位清晰、關聯度高,具備較為完善、并有一定規模的產業鏈。截至認定申請提出時,規模以上化工生產企業不少于10家或產值占園區總產值的30%以上。 第七條?化工園區所在的開發區或其區塊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設立或報請國務院審批設立;化工園區有明確的面積和四至范圍,四至范圍內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第八條?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九條 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專職管理人員,逐步實現園區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設置區塊的,各區塊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嚴禁在黃河干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十一條?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踐行安全、綠色發展理念,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消防、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我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十二條?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化工園區內禁止有居民居住和勞動密集型企業。 第十三條?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評審)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人員、車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符合有關要求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十五條?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六條?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含必要的重金屬、高鹽、高有機物等高難度廢水處理工藝)、中水回用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明管、專管或“一企一管”輸送的配套管網(管廊),園區應積極探索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收集處理體系,實現園區內廢水應納盡納、集中處理、達標排放或綜合利用;設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傳輸和處理。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九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并根據論證報告意見,采取相應措施,強化對外運輸風險管控,確保運輸風險可控。 第三章 ?新認定化工園區 第二十條 新認定化工園區應當充分論證、從嚴控制,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承載列入國家或者自治區相關戰略規劃重點項目需要的; (二)對當地經濟發展、就業與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區特色產業,需要實施集聚集約發展的; (三)自治區級及以上先進制造業集群、未來產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區域高端制造業配套需求的。 第二十一條 新認定化工園區應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一)園區化工用地原則上為相對集中連片的區塊,園區規劃范圍原則上應位于同一縣級行政區范圍內,且在同一開發區(工業園區)內,實施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二)所在開發區(工業園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 (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認定化工園區,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含地級市初審意見); (二)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的佐證材料;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四章 ?化工園區擴區 第二十三條?化工園區的四至范圍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且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擴大規劃建設區域: (一)擬擴建區域選址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應當和認定化工園區在同一個開發區(工業園區)核定邊界范圍內。擬擴建區域在開發區(工業園區)核定邊界范圍外的,在開發區(工業園區)區域范圍調整完成后,方可開展化工園區擴區; (二)認定化工園區化工主導產業產值占總產值比重達60%以上,閑置土地處置率達到80%以上,產業鏈延伸和配套需要新的發展空間; (三)承擔在建或擬建的自治區重點項目及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項目(包含儲備類)可申請擴區; (四)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且申請時不存在區域限批、掛牌督辦、被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等未完成整改銷號事項; (五)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風險評估等級未達到D級的原則上不得擴區。 第二十四條 擴區提交材料: (一)化工園區擴區申請文件; (二)化工園區擴區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符合第二章建設標準證明文件; (四)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五)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五章 ?化工園區復核 第二十五條?已認定的化工園區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以及寧夏消防救援總隊每三年組織開展一次自評和復核。 第二十六條 化工園區復核應按照隸屬關系向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提交以下申請復核材料: (一)符合本辦法建設標準的佐證材料; (二)新設立園區已投產(建成)規模以上化工企業或園區化工總產值占比首次不予復核; (三)園區近兩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且當年度沒有被中央和自治區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沒有因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被自治區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區域限批、掛牌督辦或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條?化工園區認定、擴區和復核程序。 (一)符合化工園區認定、復核和擴區條件的,由園區管理(籌備)機構按隸屬關系向地級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申請材料; (二)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初審,通過后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自治區直接管理的開發區,由其管理機構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三)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可采取組織有關部門、專家現場評審或委托專業第三方中介機構綜合評估等方式開展認定審核,出具審查結果; (四)通過自治區級審查后,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擬認定的、擬擴區的和復核通過的化工園區在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認定。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限期整改完成后,按程序予以認定;無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認定。 第七章 ?化工園區管理 第二十八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化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職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企業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園區完善消防設施,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部門按照職能負責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縣(市、區)政府承擔產業發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環境保護、自然災害防護、社會穩定等園區管理的屬地責任。 第三十條?化工園區管理機構依職責負責園區的建設、管理等有關工作。應加快推進重點領域節能降碳改造升級,引導轄區化工企業細化節能減排措施,推動主要產品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標桿水平要求,加大綠色低碳生產技術和裝備推廣力度,積極探索碳減排途徑,構建綠色低碳產業體系,打造綠電園區、減污降碳協同創新園區。 第三十一條 已認定的化工園區要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等有關要求持續開展安全風險降級工作,并實行動態管理,經復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原則上在一年期內完成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一年內無法完成整改的,可提交延期整改申請,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取消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取消化工園區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 化工園區被取消資格后,不得撤銷管理機構、降低安全環保監管標準、停用公共基礎設施。 第三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及時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及寧夏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